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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 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杭财综[2006]452号、杭价费[2006]115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6〕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
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 凡我省下岗失业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交有关登记类、证
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
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
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
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附件: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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